更新时间:2024-08-09
描述:
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定,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合同**罪,依法应予处罚。
另有9人伙同卢某以相同手法如法炮制,骗取租车公司车辆。截止发稿日,包括本案在内,上海普陀法院已审理该系列租车**案件9起,分别判处陈某某、李某某等共10人,11个月至3年有期徒**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
提供身份信息帮人“租个车”,不光不用自己出租车费,还能获得一笔好处费,明知参与**却抱有侥幸心理**终走向犯罪。
法官再次提醒:君子爱财,应取之有道。切莫以恶小而为之,因贪小而失大。警惕任何需要提供身份**和个人信息的环节,更不能轻易泄露买卖身份**及信息,否则极有可能陷入**或成为帮助他人**的帮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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